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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津天联”违约:救助方案无下文 诉讼辖区悬而未决
作者:    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

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已不鲜见,但“12津天联”违约后,投资人的追偿行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12津天联”发行人为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联复材”),发行规模5000万元,担保方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泰担保”),该公司是由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高新区财政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

“12津天联”于去年7月29日回售到期后,发行人天联复材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支付本息,董事长王吉群失联(详见本报《私募债“12津天联”濒临本息违约 发行人董事长失联》)。

同时,海泰担保因“翟家华案”陷入债务危机。海泰担保与天联复材签署的《担保函》及《委托担保合同》,其担保范围为“12津天联”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一原本被投资者视为“定心丸”的担保协议,其“反担保措施”后被证实为“一纸空文”。

据该债券的投资人表示,目前其仅收到2014年7月29日海泰担保代偿的225万元利息款;同年7月30日,主承销商兼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向海泰担保发出“索赔通知”。

“虽然中信建投对此笔债券一直予以关注,但他们也表示难度太大。”一位“12津天联”投资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联系中信建投该项目负责人,但未获对方回应。

投资人同时声称,天联复材在发行债券之前对财务报告进行了大规模的包装。一份天联复材子公司与客户的承诺函显示,其中要求客户对会计师的审计询证函盖章,将原本的4,610,250元应收账款夸大到29,320,070元,并向客户开具29,320,070元发票。

据投资人称,类似用此种手段包装的涉嫌造假金额高达一亿多元,天联复材收到5000万元私募债款后,除了1000多万元用于缴税外,剩余资金并未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此,投资人还表示,因会计师事务所方面涉嫌尽调失职,正着手准备起诉该事务所。

救助方案无下文

让投资人没有想到的是,“12津天联”的违约追偿,困难重重。

“天联复材董事长失联、海泰总经理被双规,给我们追偿带来巨大障碍。”前述投资人表示,其在网上获知“翟家华案”后,才得知天联复材与海泰担保出现问题,而后期诉讼工作则由投资人自行组织。

“12津天联”募集说明书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持续关注。”

“天津滨海新区的领导开了一次会,但据我们了解,没有提出有效可行的救助措施。债券违约前,中信建投和我们投资人都提出过一些企业重组、地方政府性支持的方案,也没有被采纳。”该投资人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一份《中信建投关于“12津天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解决方案》,该方案由中信建投起草并提交至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海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天津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

担保责任方面,投资人与受托管理人提请,2014年7月28日前,由海泰集团或其关联方将偿债资金汇入海泰担保账户,由海泰担保履行担保责任,代偿本期债券本息,再向发行人追偿。同时,海泰担保如要求天联复材提供更多的反担保物,中信建投亦将积极予以协助。

在政策支持方面,投资人请当地政府协调法院对天联复材资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

据投资人表示,该方案遭到天津市金融办否决,称“12津天联”违约属市场行为,“海泰无力担保”,并希望投资人“无条件延期”。

截至记者发稿,天津市滨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中信建投未就此事做出回应,记者亦能未了解到是否存在其它正在讨论的救助方案。

小贷公司抢先申请查封资产

随着投资人追偿行动的深入,更多事情开始浮出水面。

投资人指出,天联复材管理层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债券违约前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以此要求天津地方法院冻结天联复材可偿债资产。

“小贷公司只要有协议就可以追偿,他们的操作手法是,产生1000万利息后,小贷公司先打1000万给公司,公司再马上退回,这样账上就有这笔账款了。”一位接近天联复材管理层的人士称,小贷公司收回本金后,将利息部分的合同低价卖给另一小贷公司,另一小贷公司再通过法院或其他渠道追索。

随后,小贷公司向天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地方法院将天联复材的应收账款等资产逐一查封。

投资人表示,2013年底曾有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拆分诉讼标的方式,“把总价6000万的诉讼,拆成12份进行,每份500万,这些诉讼都在当地基层法院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丽民初字第6048号显示,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天联复材500万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双方和解告终。这份盖章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10日被告偿还原告40万元,2月-10月每月月末前偿还原告40万元,11月、12月末前分别偿还50万元。

同样的解决方案,分别出现在(2013)丽民初字6049-6059号判决书上,盖章日期均为12月4日,不同之处在于,原告还涉及其他个人和机构,被告除天联复材外,还包括其他天联集团子公司。

而天联复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涉嫌造假。

以一份天联复材于2014年4月的借款协议为例,由天津市开屏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借款协议书》下方,“乙方”处留有的天联复材印纹,“是自2011年6月13日之后至2012年7月16日之前盖印形成的。”

投资人表示,天联复材的管理层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印了大量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从小贷公司高息借款。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天联复材董事会的证实。

诉讼管辖权争议

在投资人诉讼过程中,海泰担保关于诉讼管辖权的异议,使得该案件的判决归属地确认,仍处于胶着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市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标的要求》,对天津市“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投资人表示,加上利息、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该案件诉讼标的已超过5000万元,理应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投资人提供的诉讼文件显示,被告海泰担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曾偿还450万元,故案件标的金额不足5000万元,请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投资人(原告)表示,450万元为私募债利息,不在5000万本金范围内,其中225万元为天联偿还的第一个半年利息,非海泰担保支付。

“尽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泰担保的异议,但海泰担保仍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投资人表示,海泰担保此举旨在拖延时间,“最高法院虽然受理了,但迟迟不对归属地做出宣判,导致我们现在没地方上诉。”

相关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此案,但目前并未做出相应判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海泰担保总经理董建新及该公司新闻处请求置评,但截至发稿,海泰担保方面并未做出回应。记者亦多次致电最高法院联系人办公电话,但未获接听。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率,还不会对债市整体有太大的影响,但违约可能会抬高地区融资成本。”北京一位券商固收人士分析称,“12津天联”的违约,由于其担保公司是当地的国有担保企业,“可能会将天津融资成本抬高几十个bp。”